2022-03-14
编者按
摘要:《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着众多环境法律的通病:以惩罚不法行为代替提升环境质量。过往研究已然提出以环境质量目标主义解决这一问题,但缺乏相应的实践性建构。而欲以环境质量目标主义革新《大气污染防治法》,首先要改变狭隘的法律认知,其次要确保政府为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而负责,再次要修正《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内容,最后要建立科学与动态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体系。
关键词:环境质量目标;不法行为惩罚;实践性建构;大气污染防治法;革新
前言
一、法律理念
的改变:从“不犯”
规制到目标规制
二、政府责任
的履行:宏观、
微观与对应权力
三、立法内容
的修正:从关注
个体转变聚焦政府
四、标准体系的
优化:从行政工具
转变为责任清单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