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9
关于《四川鑫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炉渣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信息公布
一、公布依据
1、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备案。
2、规章依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37号)第六条、第十条要求,建设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将后评价文件报送原审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公开后评价相关文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3、主管部门工作要求:本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已报送广汉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按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建设单位需自行通过公开渠道开展信息公示,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
本项目原环评产品执行《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_ 2022) 天然砂石标准,因项目生产原料为生活垃圾焚烧炉渣,该标准不适用于本项目产品,企业调整产品执行《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相关标准;项目建设地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均未发生变化,
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本次调整不构成重大变动,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本次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公布内容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四川鑫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炉渣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德阳高新区湘潭路七段八号
建设规模:年处理 25 万吨生活垃圾焚烧炉炉渣。项目
2024 年1月取得德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德环审批〔2024〕13 号);2024年6月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4 年7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开展后评价的原因
项目投产运营后,发现原环评采用的天然砂石产品标准与本项目炉渣集料产品实际属性不匹配,企业调整产品质量执行标准。项目选址、建设规模、生产工艺、产排污情况、环保治理设施均未发生改变,不属于重大变动,建设单位自
行组织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
3、后评价主要结论
①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本次产品标准调整不构成重大变动。
②根据项目验收及历年自行监测数据,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地下水、土壤监测结果均满足对应标准限值;现有各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有效,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③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维持原环评批复水平,区域环境质量未出现恶化,项目环境风险可控。
④后评价报告提出进厂炉渣检测、更新完善自行监测计划等环境管理改进要求,企业将严格落实相关整改及管理措施。
4、联系信息
建设单位:四川鑫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家琼
联系电话:13330868602
三、公布期望
1、履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信息公开相关义务,向社会公开项目后评价有关情况,保障周边居民及相关单位的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欢迎社会各界、周边企事业单位、广大居民对本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可通过公示预留联系电话反馈。
3、对公示收集到的合理意见建议,企业将结合后评价提出的改进措施一并落实,持续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4、本次公示完成后,企业将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后续环境管理工作。
四川鑫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08月28日
四川省绿色发展促进会
2026 年 8 月 29 日
本平台受会员单位四川鑫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依据广汉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要求,对《四川鑫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炉渣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开展社会公开及公众意见征集工作,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公示渠道服务。
本次公示全部内容(含后评价报告、附件材料等)由建设单位四川鑫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编制、提交,建设单位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负责相关内容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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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针对本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相关意见建议,也可通过本渠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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