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告!绿色金融是推进绿色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构建绿色金融良性发展生态

2021-11-09

绿色金融是新发展阶段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心所在

1.绿色金融是环境问题在经济社会重要性凸显的重要产物

绿色金融的发展是实践在先理论在后,最初源起于传统金融业务的绿色化转型。绿色金融的概念于 1991 年首次提出,但早在 20 世纪 70 年代,西方发达经济体就以问题为导向在绿色金融领域内先行先试。1974 年德国政府主导成立了世界第一家政策性环保银行,命名为“生态银行”,专门为难以从传统渠道获得资金的环保项目提供优惠贷款,成为绿色信贷业务的主要发源地。世界各国在绿色金融的浪潮中效仿德国经验,以传统业务绿色化转型作为发展绿色金融的突破口,通过设立“生态银行” 来提供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的有效平台。
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不断加强,由少数发达国家兴起和实施转向全球普遍参 与。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可持续发展为方针制定并通过了《21世纪议程》;1997 年《京都议定书》使得绿色金融理念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推广。2003 年包括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花旗银行在内的 7 个国家的 10 家国际领先银行签署“赤道原则”,这项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赤道原则”的签署将绿色金融的实践上升到新高度,截止至 2021年10月,全球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37个国家和地区的 125 家银行和金融机构接受了赤道原则。2016 年,绿色金融首次列入 G20 峰会议题,成立 G20 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受峰会议题成果影响,全球 30 多个国家开始制定绿色金融政策。2021年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恢复设立,提振全球绿色经济发展信心,促使各国参与到绿色金融领域。
2.绿色金融定义具有明显的“南北差异”和“贫富差距”
由于各国绿色金融发展阶段不同,绿色金融的内涵也不尽相同,国际上并没有统 一的绿色金融定义。碳金融、气候金融、可持续金融等概念与绿色金融的内涵存在交叉重叠,共同服务于可持续发展目标。一般来说,可持续金融、绿色金融、气候金融、碳金融的涵盖范围依次减少。不同组织对于绿色金融的定义也有不同看法, 但总体无外乎两个方向:强调融资的目的或是侧重于阐述融资的工具或平台,归纳起来可以认为绿色金融的核心是以产生环境效益为导向的多元化投融资活动。
专题1

全球范围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绿色金融定义上具有明显的“南北差异” 和“贫富差距”。一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处于绿色金融的不同发展阶段,关 注侧重点存在差异。由于发达国家更早地进行绿色金融实践,工业化阶段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绿色金融的重点侧重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依然严峻,绿色金融兼顾应对气候变化和治理环境污染的双重职能。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绿色投资机构支持行业侧重点也存在区别。发达国家侧重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项目的开发;而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实用主义,只要能够节能、减排、降耗的投资都可以作为“绿色”项目进行投资,这也是导致很多发展中国家对绿色债券的认定标准与欧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重要原因。
3.绿色金融是推进绿色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
绿色金融由早期的绿色信贷、债券、基金衍生出环境证券化、碳金融等创新型金 融工具,多元助力绿色经济发展。目前主要的绿色金融领域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碳排放交易权市场、ESG 投资以及绿色产业基金等。从交易市场 来看,以绿色信贷、绿色债券为代表的金融产品是基于现有金融体系构建的绿色金融工具,碳排放交易权市场等金融产品是融合环境效益、突破传统金融框架的金融创新产品;从发展规模来看,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是绿色金融的支柱性产品,绿色保险、碳交易等也随绿色金融概念的普及高速发展;从投融资来看,绿色金融工具投融两端协同助力可持续目标的实现,融资端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产业基金等,投资端主要是 ESG 投资,目前以 ESG 为主体的绿色基金引导更多资本流向绿色环保等可持续发展领域。

专题2

境外主要市场绿色金融的发展概况

后疫情时代,全球对绿色发展的共识达到新高度,越来越多的发达经济体及新兴 经济体通过推动绿色金融市场建设,构建绿色金融发展体系,为绿色企业及项目拓宽融资渠道,以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当前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绿色金融政策制度、市场主体以及绿色金融工具等方面具备先发优势。
1.美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发展绿色金融
美国高度重视绿色金融制度体系的构建,通过绿色金融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推动绿 色金融的市场化发展。
第一,美国以“超级基金法案”作为起点,从联邦政府到各州政府均建立起具备可操作性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爱河事件”产生的环境风险造成美国的直接经济损失达 2500 万美元,为此美国国会 1980 年通过《综合环境响 应补偿及责任法》的法案,并为之建立了数额庞大的超级基金,该法案因此也被称为超级基金法案。截止至今,美国国会通过了 20 多部涉及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法律。与此同时,各州政府积极制定绿色金融相关政策,例如加利福尼亚州颁布《强制装置法》 对汽车和在用车的净化装置进行相关规定。
第二,美国的主流金融机构较早引入绿色金融,在发展过程中起到引领作用。1999 年道琼斯推出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绩效和环境绩效同时进行考察;2003 年美国花旗银行作为最早签署联合国环境声明和履行《赤道原则》的银行之一,在内部建立了多方参与的环境事务管理机制,促使美国银行在信贷风险相关的环境政策上进行了较早的实践;2006 年高盛集团提出 ESG 投资理念,以绿色金融为核心,不断拓展绿色金融的外延,将公司治理与环境治理相结合。此后,美国的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工具上不断推陈出新,绿色金融市场规模与活跃度与日俱增。
第三,美国的绿色创新产品丰富,绿色项目投融两端资金畅通,形成良性循环。在绿色信贷方面,创新各种绿色项目贷款产品、绿色消费金融产品。例如,美国银行 创新了支持节油技术发展的无抵押优惠贷款支持资金投向绿色行业;在绿色债券方面,美国是世界绿债发行规模最大的国家,拨款支付债券、特殊税收债券等创新绿债产品使得更多企业主体发行绿色债券;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方面,美国的区域温室气体倡议和加利福尼亚州碳市场发展都相对成熟;在绿色保险方面,美国在环境责任保险、气候保险的基础上推出了专门针对绿色金融的保险;在绿色基金方面,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运作,设立了清洁水循环基金、饮用水循环基金、地下储油罐防泄露基金等多种类绿色基金。
2.欧盟绿色金融步入系统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欧盟在绿色金融领域内致力于构建一套支撑可持续投资与发展的金融体系,在发 展过程中将绿色金融的内涵不断外延,成为全球绿色金融实践的标杆之一。
第一,自上而下推进可持续金融的政策制定,通过密集的政策颁布释放发展绿色 经济的坚定信号。2016 年根据绿色金融实践经验,欧盟委员后统筹成立高级别专家组和技术专家组,通过欧洲银行管理局、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以及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局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协同推进可持续金融的框架建立。2019 年欧洲银行管理局发布《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2020 年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发布《可持续金融战略》;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管理局正在制定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在可持续金融发展政策的指引下,欧盟将依据政策制定的具体与时间表,整体推进可持续经济增长。
第二,欧盟通过推行绿色金融标准,不断抢占全球绿色经济高地。2020 年欧盟委员会技术专家组发布《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以及《绿色债券标准》,通过明确可 持续活动的具体标准形成分类清单,设定技术筛选标准来识别环境目标的绿色经济活动,确保在可持续活动实践过程中满足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标准。与此同时,欧盟在绿色债券领域进行实践,率先授权绿色债券技术委员会在 2018 年为绿色债券独立审查制定认定标准,总结出欧盟官方的绿色金融产品标准,加大在绿色金融领域的话语权。
第三,规范绿色金融工具的运行,聚焦于大型公司、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一 方面,由于欧盟的成员国众多,不同国家的绿色金融产品使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在成员国之间推广绿色金融产品具有一定的壁垒。2013 年,欧盟委员会发布《建立绿色产品单一市场的》公告和《更好的促进产品和组织环境绩效信息》建议案组成,计划运用全生命周期评估的方法建立绿色产品的统一市场。另一方面,为了绿色金融工具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2019 年欧盟发布《关于金融行业可持续信息的披露条例》,明确提出所有在欧洲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大型公司都需要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有利于反映绿色金融工具的实质性贡献。
3.日本通过细分领域、多主体发力助力绿色金融发展
日本在全球绿色金融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其在政策制定、绿色标准以及绿色金融 工具实践中与欧美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别,具有借鉴意义。
一是日本的绿色金融体系以细分领域的指导性政策为主,尚未从上而下建立全面 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日本绿色金融政策主要制定者是日本内阁府、金融厅、环境省以及经济产业省,其中经济产业省和环境省的参与程度较高。经济产业省的侧重点是能源和产业政策,环境省的侧重点是气候变化政策,其余各中央省厅负责与其领域相关的政策制定,因地制宜将绿色金融与自身职责相结合。截止至 2020 年 8 月,日本已经出台 41 条绿色金融相关的政策。
二是日本在绿色项目的标准以及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上具有相对宽松的标准。一方 面,日本将绿色金融定义为“为低碳活动提供资金的金融活动”,金融产品和项目不 能简单归类为“绿色”和“非绿色”项目,促使产业转型和创新型的项目在类别划分时也可以考虑归为“绿色”项目。另一方面,日本各级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环境披露指导文件,但是主要是以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环境评估,并不具备强制性。东京证券 交易所也是采用宽松的“提交或解释”原则,拒绝提交环境评估的上市公司给出具体 解释即可。

三是日本建立起以绿色债券、绿色保险为主体的绿色金融工具体系。日本的绿色 债券市场非常活跃,截止至 2021 年 10 月,日本累计发行绿债 316.8 亿美元。日本的绿色保险在国际上发展相对成熟,由于自然灾害频发,在地震保险、火灾保险以及巨灾保险的探索位居世界前列,截至 2020 年 10 月,日本的 95 家保险公司中有 23 家签署了日本金融厅发布的管理职责条例,3 家签署了联合国可持续保险原则。与此同时,日本的绿色信贷市场、碳市场以及绿色基金市场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较大的进步空间。

国内绿色金融快速发展,产品体系日渐丰富

1.绿色金融政策呈现战略化、整体化、协同化三大特征

完善的政策支持是绿色金融发展的核心。当前,我国已成为全球较为完善的绿色 金融政策体系国家之一,不仅初步确立了“三大功能”、“五大支柱”的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思路,而且形成了“顶层设计—中间支柱—底层基石”的政策体系框架,即中央顶层设计统筹勾勒绿色金融发展整体框架、国家各部委政策安排制定绿色金融发展具体进程、地方政策因地制宜贯彻落实绿色金融整体规划。
我国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呈现三个主要特征。一是战略化,2015 年 9 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标志着绿色金融正式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2016 年 8 月,《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从国家层面对绿色金融体系做出了总体规划。目前,绿色金融的战略化程度不断提升,《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绿色金融政策上升至法律约束层面。二是整体化,我国绿色金融的政策制定内嵌于国家发展整体规划之中,呈现出“阶段化”特征,结合绿色金融发展情况提出新要求,“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十四五”规划和 2035 远景目标中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创新完善自然资源、污水垃圾处理、用水用能等领域价格形成机制”。三是协同化,绿色金融的实施需要财政、环保、产业等多部门联合协同才能减少行政和业务壁垒,形成政策合力。目前重大绿色政策的推进,从相关政策起草制定到颁布实施,均是多部门合作。例如,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最全面的指导性政策文件《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2016 年 8 月),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原银监会、证监会和原保监会七部委联合发布。
2.绿色金融市场稳步发展,产品体系日趋丰富
2020 年在疫情冲击全球,绿色复苏成为热点。“十四五”规划中指出未来五年要推动金融与实体经济均衡发展,发展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在我国的实践来看,绿色金融市场与产品作为实现绿色经济的实践主体在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 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专题3

绿色金融市场的融资工具以间接融资为主,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资金规模均位 于世界前列,绿色股权发展规模较小。截止至 2020 年,绿色金融融资总额达约13 万亿元,其中绿色信贷约 12 万亿元,绿色债券余额约 8132 亿元。从结构占比来看,绿色信贷约占 92%,绿色债券约占 6%,绿色股权融资的占比约为 2%,一定程度上说明当前绿色直接融资发展还不充分,部分绿色投资需求存在错配或者被抑制的问题。
绿色信贷规模稳中有升,整体市场发育良好。一是从绿色信贷整体规模来看,绿 色信贷规模呈现出逐步上升的趋势。截止至 2021 年 6 月,我国主要金融机构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为 13.92 万亿元,同比增长 26.43%。二是从绿色信贷占比情况来看,绿色信贷占信贷总规模的比例呈现出波动上升的趋势。2021 年开 始,绿色信贷占信贷总规模的比例突破 7%,在社会融资中的重要性逐步凸显。三是从领域来看,绿色贷款主要投向基础设施绿色升级、清洁能源等领域。截止至 2021 年 6 月,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产业占绿色信贷比重为 47.99%,清洁能源产业占绿色信贷比重为 25.72%,合计占比超过 70%,整体投入情况趋于稳定。四是从行业分布来看,绿色贷款在交通和能源领域投入较多。截止至 2021 年 6 月,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绿色信贷比重为 28.59%,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占绿色信贷比重为 27.87%,合计占比超过 50%,但整体投入占比呈现减少的趋势。
绿色债券发行规模继续位于全球前列,绿债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一是 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之一。2020 年,就符合 CBI 定义的绿色债券而言,中国是全球第四大绿色债券发行国;若考虑所有发行的贴标绿色债券,则为第二大绿色债券发行国,仅次于美国。二是绿色债券市场呈现强劲势头,具有较 强的增长潜力。2016-2019年中国绿色债券发行量逐年递增,2020 年疫情冲击减缓了绿色债券的发行增速,2021 年上半年绿色债券发行出现较大的反弹,境内外发行总量为 376 亿美元,同比增长 85%,已达到 2020 年全年发行总量的 85%。三是从筹资主体来看,实体企业对绿色债券的需求不断增长。2020 年,工业部门的绿债发行数量与发行规模均拔得头筹,公用事业、金融部门紧随其后。绿债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体现了全社会绿色转型发展的巨大动能。四是从资金流向来看,2020 年,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主要投向绿色服务、节能环保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三大领域,三者占比分别为 30.13%、28.07%和 19.98%,与实体经济绿色转型关系密切。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稳扎稳打,由地方试点迈向全国市场,试点经验对全国碳市场 的运行具有借鉴意义。2011 年 10 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 北京 、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 等七省市 开展碳交易 试点。2016 年, 福建省加入,成为国内第 8 个碳排放市场点。这 8个试点在探索碳交易的侧重点上稍有区别,碳市场发育情况也各不相同。
一 是八个试点纳入控排的行业种类和交易主体不同。各地结合自身不同产业的结构特征、行政成本和市场活跃度综合选取纳入行业范围,覆盖碳排放量在当地全社会碳排放量中占比为 35%-60%之间,覆盖行业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
二是各试点在配额分配模式、配额分配方法以及纳入标准上也存在相似和差异。其中,配额方式主要无偿、配额分配以及二者混合的定价分配;配额分配方法中较为密集用的是历史排放法、基准法、历史强度法;纳入企业标准方面根据各试点具体情况有,大部分由综合能耗或二氧化碳排放量决定。
三是从碳价来看,我国试点碳价与国际市场相比普遍较低。2013-2021碳价呈现出先下降后回升的趋势,2021 年各试点碳价有趋同趋势;各试点中湖北、天津碳价相对稳定,北京、深圳、广东波动幅度较大,重庆、天津碳价常年较低。四是从碳成交量和成交额来看,广东、湖北、深圳交易量处于碳试点前列。截止 2020 年底总交易量分别为 151MtCO2、72MtCO2、45MtCO2;北京市、上海市处于中等规模;而重庆与天津的成交量与成交额的规模都相对较小,与前面碳成交价低迷相对应。
专题4

绿色保险处于初级阶段,在资产方(投资角度)和负债方(保险产品)两端都存 在较大的发展空间。一方面,绿色保险保额与绿色保险赔付金额都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2018-2020 年保险业累计为全社会提供 45.03 万亿元保额的绿色保险保障,支付赔款 533.77 亿元,有力发挥了绿色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另一方面,绿色保险积极参与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为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提供融资支持。保险资金运用于绿色投资的存量由 2018 年的 3954 亿元增加至 2020 年的 5615亿元,年均增长 19.17%,说明保险资金向绿色投资领域的倾斜力度逐步加大,对绿色产业、绿色技术的资金扶持力度在进一步提升。
专题5

绿色基金在绿色金融体系中是其他绿色金融工具的基础和载体,对于改善绿色产 业发展中遇到的金融结构失衡具有重要作用。绿色基金的发展受政策影响较大,其快 速增长有赖于政府政策的支持引导。
第一,政府政策将影响绿色基金的发行数量。一方面,2017 年之后,我国绿色基金备案数量有一定幅度下降,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由于备案政策收紧,整体基金备案数量呈下降趋势;二是 2016-17 年是绿色金融重大政策发布期,绿色基金备案相对较为集中;三是 2017 年之后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参与私募基金在政策上受到限制,地方政府以基金方式进行融资也受制于财预〔2017〕50 号的规定。另一方面,2020 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的巨大冲击,绿色复苏成为疫后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绿色基金经过 2020 年初的低迷,在中央到地方一系 列政策支持下,在 2020 年下半年进入了发展快车道;特别是 2020 年 7 月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的成立,更是进一步刺激资本对绿色投融资方面的热情。
专题6

第二,绿色基金市场发育良好,政府不断加大对绿色基金的扶持力度。一是从绿色私募基金发展来看,基金规模逐渐扩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 2020 年末,与绿色生态、低碳环保、环境治理、清洁能源等绿色方向相关的私募基金超过 500 只,管理规模逾 2000 亿元。二是从绿色公募基金发展来看,绿色公募基金数量不断创造新高,公募基金的绿色投资规模不断扩大。CSMAR 数据库显示,目前市场上共有 87 只绿色公募基金,其中 2020-2021 年 7 月,市场上共计新发行31只绿色公募基金,绿色公募基金驶入快车道。三是总规模 885 亿元的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已于 2020 年 7 月成立,重点投向环保、污染治理、节能、绿色交通和清洁能源领域,有望复制芯片“大基金”逻辑。据测算,首期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按 1:5 的比例有望撬动约近 4000 亿元社会资本投向生态环保领域。
第三,绿色基金主题多样化发展,与政策导向密切相关。一是碳中和主题绿色基金逐步设立。据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测算,为实现“双碳”目标对股权投资的需求约为绿色融资总量的 30%,每年绿色基金的缺口超过 4800 亿元。2021 年 5 月 24 日,厦门市首支碳中和主题绿色基金低碳发展基金成立。2021 年 7 月 15 日,宝武碳中和股权投资基金成立,是目前国内市场上规模最大的碳中和主题基金。二是 ESG 主题基金迎来新的发展机遇。2021 年 以来,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基金在内的众多投资机构都围绕 ESG 主题积极布局。根据 CSMAR 数据库,纯 ESG 公募基金产品有 10 只,规模接近 10 亿元, 而 2019 年纯 ESG 公募基金产品有 6 只,规模约 6.5 亿元,增长率超过 50%。三是随着绿色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绿色产业基金发展迅猛。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地方绿色发展基金、PPP 绿色项目基金、产业集团绿色投资基金等多种类型绿色基金不断推出,基协备案数量已超过 700 只,总设立规模已达数千亿元。
3.逐步构建先行先试、重点城市引领突破新格局
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路径总体是“自上而下”有效推动与“自下而上”改革创新相结合,协同推进发展。通过设立国家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纵深推进我国绿色 金融改革,多点发力总结绿色金融发展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通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模式, 持续增强地方绿色金融能力建设。2017 年 6 月,国家批复了 5 省 8 地的国家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从绿色金融配套政策、绿色金融基础设施以及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上都取得了。一是因地制宜,在绿色金融标准认定、绿色金融统计和机制,以及绿色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先行先试。五大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从政府、金融机构、企业、项目多主体明确绿色标准,基本上都对地方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除此之外,部分改革试验区推出差异化的金融标准。从制定对象来看,广东花都区与中国保险协会等机构合作制定绿色保险准,新疆克拉玛依市邀请能源污染治理专家、中央直属石油石化企业以及绿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修订《石油石化领域绿色金融支持行业清单》;从实施对象来看,浙江衢州建立专营机构标准,新疆昌吉建立农业生产标准;从标准范围来看,江西赣江新区高度重视环境信息披露问题,出台《赣江新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并在此基础上设置环境信息披露试点。

二是逐步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通过完善基础设施为绿色金融的良性发展奠定 基础。五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主要表现在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的设立,以及绿色金融相关配套组织的建立。截至 2020 年 6 月,五个金融改革试验区共有 209 家绿色专营机构,其中浙江、新疆、广东、贵州以及江西分别为 79 家、67 家、26 家、26 家、11 家,基本形成了以银行绿色专营机构为主、非银行绿色专营机构为辅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体系。从绿色金融工具来看,一方面,绿色保险成为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发展重点,除广东花都区的数据无法进行精确统计以外,浙江、江西、贵州、哈密均进行了绿色保险事业部、绿色保险创新实验室、绿色保险双创基地等探索;另一方面,贵州的贵安新区以及新疆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的设置相对全面,涵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权益、绿色保险等多种金融工具。

专题7

三是在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实践上,五大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走在前列, 在绿色基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探索。从绿色金融工具来看,绿色信贷的资金体量最大,所涉及的企业和项目数量最多;绿色债券的发行侧重于当地的绿色项目建设;绿色保险虽然资 金规模虽然较小,但是在产品创新上有所突破,产品运用场景较广;碳排放交易权的探索实现了从个人-企业-地方-国家层面的全覆盖,将不同的碳主体都纳入到市场体系中;绿色基金的资金规模逐渐扩大,并且形成以产业基金为主导的投资模式;从绿色金融试验区的发展来看,浙江、贵州以及新疆三区的绿色金融体系架构的相对全面,各个绿色金融工具的发展相对均衡,都在不断突破、寻求创新。
4.积极推进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发展
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是我国金融外交的重要一环,我国金融中心积极发挥自身优势, 多角度助力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自 2017 年起,北京、上海、深圳和香港作为城市代表相继加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金融中心网络(FC4S),链接全球各地金融中心,促进经验交流、推动合作并采取务实行动以加快可持续金融在全球的发展。一是北京积极建设中国首个国际绿色金融中心,致力于将首都副中心通州区建设成为全球绿色金融示范区。
在国际组织合作方面,2020 年,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在通州落户运行,支持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可持续金融技术委员会(ISO/TC322)、可持续金融国际合作平台(IPSF) 的工作。在绿色金融创新方面,2020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式更名为北京绿色交易所,进驻通州城市副中心,致力于将北京碳市场建设成为全国碳交易中心市场和绿色金融 创新中心,国际重要的碳定价中心以及中外气候合作市场化平台。二是打造上海作为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绿色金融枢纽,有序推进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绿色金融体系的双向开放。

在国际组织合作方面,2021 年 3 月,上海绿色金融发展中心入选中英加速气候转型合作伙伴计划(China-UK PACT);在绿色金融创新方面,2021 年,上海清算所支持国家开发银行面向全球投资者发行“债券通”绿色金融债券,是我国首单获得国际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认证的“碳中和”债券。三是以深圳、 香港为核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成为未来全球最具活力的绿色金融市场。在国际合作方面,深圳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可持续金融标准(ISO/TC322)制定的讨论工作, 启动“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实验室”,香港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发起了绿色商银行联盟,以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在绿色金融创新方面,2021发布我国首个绿色金融法律规章《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香港金管局与港交所-证监会推出了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战略,推动气候相关金融信息披露(TCFD)在该地区的落实和推广。

专题8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面临五大挑战

1.绿色金融标准亟待统一,与国际通行标准还存在差距
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是绿色金融顶层设计的重要一环,构建统一完备的绿色金融标 准体系、创新定价制度体系以及推动绿色金融的标准国际化成为当务之急。
第一,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的金融标准体系衔接有待加强,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辐 射引领作用有待加强。国家层面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绿色信贷指引》等文件以综合性和原则性的意见为主,部分地方尚未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具体可操作性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部分地区,如深圳、浙江等金融改革试验区已出台地方绿色金融标准,但包括江苏在内的大部分地区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暂未建立,绿色支持重点领域尚不明确,试点总结的可复制经验尚未推广。

第二,国内外绿色项目分类标准仍存在差异,但总体方向是趋同、趋严。以绿色债券管理为例,中国《绿色债券目录(2021 年版)》采纳国际通行的“无重 大损害”原则,相较于 2015 年版本删除了涉及煤炭等化石能源生产和清洁利用的项 目类别,与欧盟实现了更进一步的协同;但由于标准制定原则、经济发展阶段以及资 源禀赋上的不同,中欧绿色标准在绿色项目界定上依然存在差异。从项目支持来看, 欧盟标准纳入了转型类以及扶持类项目,而我国的《绿色债券目录(2021 年版)》 未包含相关领域;从项目管理来看,中国绿色债券标准对资金的使用限制也相对宽松, 尚未建立严格的环境效益披露机制。

专题9


第三,绿色金融产品的定价制度不完善。绿色金融涵盖的投融资将环境效益作为 重要目标,使得传统金融领域中的经济效应与环境效应的平衡性发展改变,因此需要 开展资源环境方面的定价更新。一是国内外绿色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有所区别,国外侧重于市场化机制的运用,靠市场的力量来发展绿色金融;国内侧重于依靠政府管理和金融监管,来引导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支持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定价机制中所需考虑的指标以及指标权重将会有所区别;二是绿色金融定价机制缺乏经验数据。由于绿色金融在保障传统企业低碳转型的过程中主要涉及新兴领域,所以存在数据积累不足、数据深度和广度不够、产品和服务研发缺少对防线的可靠测算等问题,导致无法给产品和服务定价;三是创新研发的绿色产品和服务大多还处于试点阶段,在具体运作的过程中受政府的政策影响大,目前的市场价格难以体现实际市场的供需关系,进一步也影响到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的推广和发展。
2.金融支持高碳企业转型与防范“漂绿”形成两难局面
“漂绿”是指融资方通过绿色金融获取的资金用于无法满足环境效益预期的非绿色项目。目前“漂绿”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融资方通过包装将非绿项目打造成为绿色项目以获取资金方面的支持,另一种是绿色项目筹集得到的资金在后续没有被用 于该项目,而是流入到非绿色领域。从中国的绿色金融实践来看,一方面,由于第一点提到的国内与国际绿色项目界定存在差异,在《绿色债券目录(2015 年版)》中将清洁煤类项目认定为绿色项目,不被国际市场所认可,存在被迫“漂绿”的现象;另一方面,为鼓励资金流向绿色环保领域,对绿色项目募集资金的限制有所放宽,债所筹资金的使用也相对灵活,可能不会全部用于绿色债券原则规定的绿色项目,分发债所筹资金可灵活用作短期存款、投资,甚至可用于偿债。
以房企为例,其美元债的用途大多是“债务再融资”,真正用于绿色项目的并不多。根据气候债券倡(CBI)数据显示,2020绿色债券投向绿色建筑的占比约为30%,在亚太区占比高达 49%,而这一数字在我国不到 10%。2019 年中国发行了 3862 亿元绿色债券,投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的占为 6%,远低于国际上投向同类 建筑的占比水平。
3.结构性问题突出,新型绿色金融工具应用范围和场景不充分
一是我国绿色金融工具的结构比例存在问题。虽然各类绿色金融产品正日趋丰富, 但九成以上的绿色资金通过间接融资获得。从规模来看,仍然以绿色信贷、绿色债券为主导,在基金、保险等方面基本上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创新型绿色金融工具,例如绿色融资担保基金、绿色市政债、绿色建筑保险,应用范围和场景不充分,大范围推 广尚困难。
二是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存在结构不均衡。从试点实践来看,绿色金融 业务的发展主要集中在银行金融机构,如工商银行、农行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其他中小金融机构业务量较少。非银行金融机构,如绿色金融评估、绿色中介之类的专业机构明显缺乏,使得绿色金融难以实现多元化发展。
三是绿色金融实践中存在重绿色生产、轻绿色消费的资金倾向,绿色金融发展“最 后一公里”尚未打通。当前绿色金融的参与主体以企业无助,主要面向大型环保类企业和大型清洁能源、节能减排项目为主,针对个人、家庭的绿色金融产品较少,从而导致了绿色金融产品难以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影响力受限。
4.绿色金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健全
绿色金融资金供需主体发展存在问题。一方面,绿色金融项目的正外部性导致项风险与收益不匹配,出现融资困境。由于绿色金融市场规模大、市场参与方较多,政府难以对银行统一提供与规模匹配的激励措施和风险补偿机制,激励政策常常“落地难”问题,导致大量缺乏资金的绿色项目无法找到足够的交易对手(即绿色投资者)。尤其是生态环保领域的项目公益性较强,项目自身收益难以覆盖贷款本息,现阶段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主要限定于转移支付、财政补贴、财政奖励,社会资本参与不足,使用者或受益者直接付费的原则未能充分体现。另一方面,由于绿色措施有待进一步落地,因此绿色金融投资方积极性不高,即非自愿交易较多。
市场上投资者以金融机构为主,大多受迫于政策压力进行投资,自主性市场化交易行,没有将发展绿色金融业务提升到企业发展战略高度,只是迎合上级部门检查, 缺乏主动性。在此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发展目标还停留在“两高一剩” 企业。同时,大部分银行金融机构对于绿色金融发展只专注于经营环节,而忽视了有关绿色发展的文化培养,内部缺乏与发展绿色金融相匹配的管理机制,缺乏整体发展规划。
5.绿色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
绿色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发展绿色金融、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保障。当前,服务 绿色金融的基础设施在信息披露、平台监管以及法律建设等方面仍有待完善。
一是绿色金融信息披露不充分是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难点问题,将放大绿色金融风 险。目前环保部门在引导企业披露涉及绿色信息的力度方面相对不足,企业的绿色真实情况银行难以及时全面掌握,信贷投放与环评信息的联动机制不畅。
二是绿色金融领域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管平台,跨部门管理将加大业务管理难度。以绿色债券为例,我国目前有人民银行和发改委两个版本绿色项目界定的标准,且两 个标准对绿色项目的界定范围存在区别。举例来说,发改委支持的绿色项目中包括 核电类项目,但人行并未将核电项目列入绿色债券支持范围,直接加大了增加了业务管理的难度和成本。

三是金融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尚待构建。目前,绿色金融法律法规中缺乏相 应的责任追究与惩罚手段,法律法规大部分还停留在宣示性建议性的阶段。直到《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的落地,国内的绿色金融法律领域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是仍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

多措并举,构建绿色金融良性发展生态

绿色金融生态系统通过多元化的绿色金融工具串联起利益相关者。政府、金融机 构、企业、居民个人等是绿色金融体系内的重要主体。相比传统金融市场,绿色金融生态中更强调资金供需方、金融市场、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主要联系在于社会责任和绿色经营理念。
1.融资端:多主体协同支持绿色产业转型发展
第一,强化政府在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引导者与直接参与人的双重功能。一方面, 政府是绿色金融的直接参与者,既通过进行直接出资充足绿色资金供给,例如部分国家设立国有绿色银行或生态银行等;也可以利用国家主权信用优势撬动社会资本,例如政府发行的绿色债券、PPP 模式的绿色基金等。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引导者通过加强绿色金融领域各项基础设施的完善引导资金投向的绿色化。从政策支持来看,通过税收优惠、贷款贴息、财政补贴、信用担保等优惠政策激励机构投资绿色项目,引导撬动金融资源向绿色产业集聚。
第二,引导和激励金融体系以市场化的方式支持绿色资金融通。一方面,银行金 融机构以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两大支柱性绿色金融工具为基点,创新推出应用范围广、可操作性强的绿色金融产品,激励更多主体参与到绿色金融领域。非银行机构提高绿色金融领域市场参与度,弥补商业银行绿色融资规模与市场绿色资金需求缺口,引导绿色信贷结构从重变轻,实现绿色资金在间接融资渠道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逐步发挥股权融资在绿色金融领域的重要作用。支持符合绿色发展理念的企业在境内外资 本市场上市或挂牌融资,支持科技含量高的绿色产业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第三,企业应当强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增强社会责任投资可行性。企业是实现 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无论是以碳减排为导向的碳金融还是以环境改善、资源高效利用为目标的绿色信贷、绿色基金,其最终都要落脚于企业生产行为中企业环境信息是社会责任投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当前民营企业较少参与到绿色金融中,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仍存在绿色资金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企业要不断提升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降低绿色金融业务审批、监管等流程中的信息阻碍,加大获得绿色资金促进绿色转型的机会。
2.投资端:引导居民和投资机构加大绿色金融投资

第一,金融机构持续加大绿色投资。一方面,各类投资机构从战略、任务、流程、 管理等各个方面践行 ESG 责任投资理念,鼓励金融机构在授信决策、贷款审批、资金价格、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资产组合中,将环境气候和社会风险作为参数予以重点考量。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资金导向上要逐步从短期收益向长期价值转变、由被动淘汰向主动引领转变。金融业应当主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从长期发展的战略高度,降低环境成本,运用市场机制和金融杠杆培育新动能,推动产业结构化升级。


第二,专业机构应当提升绿色金融评价能力和水平,借助定价标准体系的完善来 推动市场发展。一方面,积极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并不断提升其为上市公司和发债 企业提供环境信息披露服务的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采集、研究企业环境信 息,发布环境评价和影响分析报告。另一方面,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评级、资产管理、 经纪咨询、登记结算等专业中介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环境风险评估机构、项目认 证机构、环保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构建促进绿色金融增长的多元化、 多层次和个性化服务体系。
第三,居民个人作为资金的供需主体,应发挥自身优势助推绿色金融发展。居民 应加强可持续理念的培养,承担其在绿色金融中的双重角色。作为资金供给者,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普及使其对绿色产品存在现实或潜在的购买意愿,进而影响到资金的流向;作为消费者,迫使企业将外部成本纳入生产或投资决策过程的重要力量,部分金融机构通过向消费端提供经济激励进而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在此基础上向生产端施加压力。
3.产品体系:加快统一绿色金融标准,创新绿色金融服务工具
国内统一、与国际接轨是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一方面,各地加快 制定绿色金融各细分领域的标准。由委员会成员共同协商制定统一标准,包括范围、内容、格式、规则等,作为识别金融机构绿色标签的区域性参考依据。协调各地建立绿色项目识别协作机制,负责实施改进和更新当地绿色项目库存,在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绿色转型。另一方面,应当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推进绿色金融的国际合作。在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框架下充分利用双边和多边合作政策,吸引境外资金进入我国绿色产业。
在标准体系的引导下,逐步丰富和完善绿色金融产品体系。一是加大基础产品创 新,例如试点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气候债券、转型债等创新绿色债券产品,促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满足不同绿色转型期的市场主体需求。二是逐步发展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创新碳金融产品工具,丰富碳市场参与主体,完善碳金融基础设施,健全法律法规和监管,通过碳市场的合理定价,推动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绿色低碳发展。三是鼓励地方政府、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出资设立低碳转型基金,丰富绿色保险产品, 鼓励绿色基金和保险资金投资绿色领域。
4.绿色监管:构建统一、协同的绿色监管体系
一方面健全绿色金融监管协调制度。一是厘清部门间的监管职责和地位,建立健 全以央行为中心的分类合作监督体系。由央行牵头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各监管部门协调发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推动绿色金融监管制度的落实。二是打造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沟通平台。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使得各监管主体能够及时获取企业和金融机构在环境技术、标准、违法违规以及绿色金融发展的相关数据,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三是建立联合核查与监管机制。将社会监督纳入到绿色金融监管体系,相关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民间调查报告发布、媒体报道等方式参与到绿色金融的社会监督,成为专业绿色金融监管的补充措施。
另一方面,加快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制性 不够,导致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参与绿色金融的积极性不强。一是尽快明确强制性环境披露为主、自愿性环境披露为辅的制度。针对环境影响大的企业采用强制性环境披露,环境影响小的企业采用自愿性环境披露,借此来完成当前环境披露制度向全面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过渡。二是从动态角度考虑扩大环境披露范围,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逐步将所有对环境有不利影响以及参与绿色金融市场的主体都纳入环境信息披露体系中,并且在披露的过程中针对重点排污企业进行重点披露。三是引导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中加入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 强制性内容,推动企业环境信息以多种形式予以强制披露。
5.基础设施:加快完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碳交易市场发展所需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在丰富碳交易市场覆盖的行业领域、 气体类型及参与机构类型的基础上,完善与之配套的交易结算体系,提高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
加强绿色金融人才储备。深入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将需要大量既懂金融又了解绿色 环保政策和实践的复合型人才。一方面,要强化和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共同开发人才培养计划与方案,按照岗位工作需求和特点培养理论丰富、实践能力高的优秀人才。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入全球优秀的绿色金融专业人才,充分发挥出人才在绿色金融发展领域中的作用优势。
各地方政府要积极制定和出台一篮子的激励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从落户奖励、 土地使用、经营贡献奖励、人才引进等方面制定一系列支持政策,建设绿色金融区域网,吸引绿色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及第三方认证机构落地,由点带面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