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湖南省塑料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0-14

关于发布《湖南省塑料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草案)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促进我省塑料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我省塑料行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发挥团体标准对行业进步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协会章程,协会秘书处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塑料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草案),现予以发布!

  如有修改意见,请把修改意见以WORD文档形式发至邮箱123390419@qq.com,

   截止日期2022年10月31日

附件:《湖南省塑料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草案)

               湖南省塑料行业协会

                                                            2022108

附件:

  湖南省塑料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塑料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我省塑料行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发挥团体标准对行业进步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协会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行业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四条 制定团体标准,要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协调推进的原则,要适应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积极、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和其他相关组织参与。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包括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提案受理、立项审批、技术审查、审批、发布和公告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协会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制度文件、标准文本及其他工作文件由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保管存档。

第七条 团体标准批准后由湖南省塑料行业协会统一编号和发布。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团体代号(HNSSX)、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并应符合系列统一格式:

  T/HNSSX XXXXXXX

年代号

团体标准顺序号

协会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八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废止等程序进行。主要分为立项、起草与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内容。

第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按照标准制修订工作步骤逐项进行。

第一节 立项

第十条 致力于推进塑料行业技术进步和持续健康发展的协会会员单位,均可单独或联合向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联合申请立项的,需明确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负责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项目申请单位需及时提交《湖南省塑料行业协会团体标准项目申请书》。申请单位应确保立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内容负责。

第十二条 收到立项申请后,协会团标委秘书处组织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团体标准通过立项论证后,由协会发文正式立项。若该标准未通过论证,通知标准提出者不予立项。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在补充材料后重新论证。

第二节 起草与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应确定主要起草单位,经协会团标委秘书处审定后,组成起草工作组开展标准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组应在标准前期研究的基础上,论证标准文本的基本框架、技术参数及指标等内容,完成标准草案、标准编制说明等技术报告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应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起草,同时撰写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 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后,应将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提交秘书处。

第十六条 经秘书处把关确认后,起草工作组应组织开展标准公开征求意见,范围应覆盖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30日。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时,应附理由说明。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三节 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两种形式。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至少提前10日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有关附件等资料提交审查组成员。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组由专家委员、标准化委员会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获得审查组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和协会管理人员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技术审查会议应形成审查意见。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处理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经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团体标准审议稿。

第四节 批准发布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牵头单位应在技术审查会议后十五日内向协会团标委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审议稿、编制说明、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审查表、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后的团体标准由协会发放标准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湖南塑协公众号上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 5 年,其版权归协会所有。

第二十五条 鼓励湖南省塑料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积极宣传、协助推广和优先采用协会团体标准。鼓励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五节 复审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需求和条件的变化,适时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5年。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后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复审结论。

第二十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分为三种情况: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将立项并予以修订;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确认已不具有行业规范指导价值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八条 复审结果,由协会发布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属湖南省塑料行业协会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协会会员可通过协会团标委秘书处获得标准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塑料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