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3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有明确的定义。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发布了《GJJ/T 134-2019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其中对建筑垃圾的定义和分类作了十分清晰的表述: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从类型上可以看出,建筑垃圾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五大类。
(1)工程渣土
工程渣土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主要产生于新开工工地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2)工程泥浆
工程泥浆是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3)工程垃圾
工程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主要产生于新开工工地。碎砖、混凝土、砂浆、桩头、包装材料等,约占工程垃圾总量的80%。
(4)拆除垃圾
拆除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主要产生于旧城改造区域以及涉及需对现有建构筑物拆除的新建区域。
(5)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是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产生源较为分散,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次装修的居民家庭、新开办的各类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目前,在建筑垃圾产生的统计上,国内尚未建立统一的统计标准,大量省市存在统计数据缺失。住建部2020年5月发布了《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为减量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通过建筑面积来计算建筑垃圾产生量是一种常用方法,主要指标是建筑面积和单位面积建筑垃圾产生量基数,本报告依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进行计算,相关参数取中间值。
(1)工程渣土产生量
工程渣土产生量=新增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工程渣土产生量基数(本报告取3000t/104m2)。2020年,全国建筑业新开工面积达51.24亿平方米,以此计算产生工程渣土15.37亿吨。
(2)工程垃圾产生量
工程垃圾产生量=新增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工程垃圾产生量基数(本报告取550t/104m2)。2020年,全国建筑业新开工面积达51.24亿平方米,以此计算产生工程垃圾2.82亿吨。
(3)拆除垃圾产生量
拆除垃圾产生量=拆除面积×拆除垃圾的单位面积产生量基数(本报告取10500t/104m2)。拆除面积按照占建筑业竣工面积的10%计算。2020年,全国建筑业竣工面积38.48亿平方米,以此计算产生拆除垃圾4.04亿吨。
(4)装修垃圾产生量
装修垃圾产生量=居民户数×单位户数装修垃圾产生量基数(本报告取0.75t/户)。2020年,全国居民户数达522689265户,以此计算产生装修垃圾3.92亿吨。
综上,2020年全国建筑垃圾产生量达到26.15亿吨,较2015年增长7.64%。其中,工程渣土占建筑垃圾的比重超过半数以上,建筑垃圾(不含工程渣土)产生量达10.78亿吨,较2015年增长5.22%。除了每年产生的量之外,我国建筑垃圾的存量也十分庞大,存量总量估计超过了200亿吨。
表1:2019~2020年全国建筑垃圾产生量
类型 | 2019年产生量(亿吨) | 占比% | 2020年产生量(亿吨) | 占比% |
工程渣土 | 15.45 | 58.08 | 15.37 | 57.78 |
工程垃圾 | 2.83 | 10.64 | 2.82 | 10.60 |
拆除垃圾 | 4.22 | 15.86 | 4.04 | 15.19 |
装修垃圾 | 3.57 | 13.42 | 3.92 | 14.74 |
合计 | 26.07 | 100.00 | 26.60 | 100.00 |
数据来源:中国水泥网
从建筑垃圾产生的区域看,我国呈现出中部、东部产生量大,西部产生量相对小的特征。2020年建筑垃圾产生量超过1亿吨的省份有江苏、浙江、湖北、山东、四川、广东、河南、湖南、福建、北京、上海,大部分是东部和中部地区。这些省份从人均产生量看,经济越发达、城镇化水平越高、人口密集程度越大的地区,建筑垃圾人均产生量越大,如北京地区人均建筑垃圾产生量达6.7吨/人,长三角地区(江浙沪)达4吨/人,而西北、西南地区在1~1.5吨/人。
表2:2020年主要省份建筑垃圾产生量
省份 | 建筑垃圾(亿吨) | 人口(万人) | 人均产生量(吨/人) |
江苏 | 3.50 | 8475.00 | 4.13 |
浙江 | 2.67 | 6457.00 | 4.14 |
湖北 | 1.85 | 5775.00 | 3.21 |
山东 | 1.72 | 10153.00 | 1.70 |
湖南 | 1.70 | 6644.00 | 2.56 |
北京 | 1.47 | 2189.00 | 6.72 |
四川 | 1.47 | 8367.00 | 1.75 |
广东 | 1.46 | 12601.00 | 1.16 |
河南 | 1.35 | 9937.00 | 1.36 |
湖南 | 1.32 | 6644.00 | 1.99 |
福建 | 1.14 | 4154.00 | 2.74 |
上海 | 1.01 | 2487.00 | 4.04 |
数据来源:北京、上海、湖南为公开数据,其他省份为中国水泥网整理测算
与欧美国家90%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相比,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高。根据《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年度报告》,2013年我国建筑垃圾(不含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率仅为5%,建筑垃圾(不含工程渣土)的资源化利用量仅5000万吨。根据2017年发布的《循环发展引领行动》提出的目标,到2020年,我国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率达到13%。以此计算,我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不含工程渣土)不到1.5亿吨。
据调研,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缺乏,不少省份没有相应项目储备。从各地的发展目标上看,我国目前提出相对明确的资源化利用率目标的省份多集中在中部和东部地区,而且多数包括了工程渣土作为基础回填利用或绿化用土的部分。
表3:“十三五”部分省份202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目标
地区 | 202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目标 |
山西 | ≥30% |
河北 | 城市>20% |
江苏南通 | 市区>70% 各县(市)城区>60% |
浙江 | 各设区市>60% 县(市、区)>50% |
安徽 | 省辖市>70% 县(市)>30% |
山东烟台 | 全市>60% 市区>70% |
山东济南 | >60% |
河南郑州 | 中心城区≥70% |
湖南 | >35% |
海南海口 | ≥70% |
贵州 | 各市(州)>30% 贵安新区>30% |
陕西西安 | 建成区>70% |
资料来源:各省政策文件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处置方式包括堆填、填埋和资源化利用,不少地区还存在露天堆放甚至随意倾倒的情况。无论是填埋、堆放还是倾倒,都会大量占用土地资源,露天堆放建筑垃圾会产生粉尘和有害气体,填埋建筑垃圾会污染地下水。
表:4:建筑垃圾处理处置方式
处理处置方式 | 定义 |
堆填 | 利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且地块经有关部门认可,用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石方进行回填或堆高的行为。 |
填埋 | 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等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和对污水等进行治理的处理方法。 |
资源化利用 | 建筑垃圾经处理转化称为有用物质的方法。 |
资料来源:《GJJ/T 134-2019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国家鼓励各地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2005年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明确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就是将建筑垃圾处理转化为再生材料和资源化利用产品。其中,再生材料包括再生骨料、再生粉体、冗余土等,资源化利用产品包括利用再生材料制备的再生混凝土和砂浆、免烧再生制品等。在建材行业,应用最多的主要是再生骨料以及利用再生骨料制备再生混凝土。
表5: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领域
材料类型 | 主要包括 |
再生材料 | 再生骨料、再生粉体、冗余土 |
资源化利用产品 | 再生混凝土和砂浆、免烧再生制品 |
资料来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7年,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联合发布《循环发展引领行动》,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决定在北京市等35个城市(区)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要求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再利用设施。《GJJ/T 134-2019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规定,建筑垃圾应按成分进行资源化利用。其中,土类建筑垃圾(主要指工程渣土)可作为制砖和道路工程等用原料,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宜作为再生建材用原料,废沥青宜作为再生沥青原料,废金属、木材、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等,宜由有关专业企业作为原料直接利用或再生。
表6:不同种类建筑垃圾的处理处置方式和资源化领域
类型 | 处理处置优先次序 | 资源化领域 |
工程渣土 | 资源化利用;堆填;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覆盖用土;填埋处置 | 烧结类建材、制砖、道路工程用原料 |
工程泥浆 | 资源化利用;堆填;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覆盖用土;填埋处置 | 烧结类建材、制砖、陶土制品等用原料 |
工程垃圾 | 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 | 再生材料(再生骨料、再生粉料)和产品(再生混凝土、再生预制品、再生砖瓦……) |
拆除垃圾 | 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 | 再生材料(再生骨料、再生粉料)和产品(再生混凝土、再生预制品、再生砖瓦……) |
装修垃圾 | 资源化利用;填埋处置 | 直接利用或再生 |
资料来源:《GJJ/T 134-2019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1)发展水平粗放,统计监管体系缺失
目前,部分地区针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目标,但是对本地的现状认识不清,目标完成缺乏统一的监管机制,主要原因是由于统计监管体系不完善。如对于建筑垃圾分类上,目前依然比较粗放,不够精细,各地分类方法存在极大差别,亟需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基于统计的建筑垃圾分类标准,还要建立规范的建筑垃圾利用。
(2)缺乏规划,认识不足
各地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缺乏规划,市场培育机制缺失。一方面是由于不少地区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综合利用认识不足,缺乏经验,也存在不重视的情况,导致部分地区居民对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投诉问题持续攀升;另一方面我们的标准体系尚不健全,配套的标准机制尚待完善。
(3)资源化综合利用率低,技术水平不高
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远远低于国外发达国家水平,相关的产业链尚未形成,配套装备及应用规范处于初级发展期。由于我们在建筑垃圾分类上存在效率低、分类程度不高的问题,导致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参差不齐,处理成本也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