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动机与影响因素 ——基于上证社会责任指数成分股企业的分析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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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为达成《巴黎协定》本世纪后半叶实现净零排放的目标,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我国向世界作出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气候承诺,碳中和、碳达峰是我国“十四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攻目标。而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既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也是温室气体的基本排放源,同时也是国家减排行动的重要参与者,有责任和义务进行高质量的碳信息披露,从而实现政府和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碳排放的动态监控,助力社会整体减排目标的顺利完成。自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案》,明确提到要推动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排放信息以来,我国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风险意识逐步提高,碳信息披露的水平也有所上升,但目前仍处于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初级阶段,尚未形成国家层面的披露规范和统一标准,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仍属于自愿性披露范畴,在披露内容、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

     为解决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目前存在的“不主动、不充分、不规范”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企业碳信息披露领域,但对于企业碳表现与碳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尚无统一的结论。由此,本文采用我国上证社会责任指数成分股100家企业2013—2017年数据,检验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质量、数量、质量数量相对比重与其碳排放之间的关系,并检验了制度压力对企业碳信息披露与其碳排放关系的调节作用。

文章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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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动机的研究多是从社会责任信息、环境信息等方面展开,本文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的理论框架下探究企业碳信息披露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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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了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与其碳排放的关系,并分别探究了披露质量和数量以及相对比重的变化,刻画了企业碳信息披露行为的动机,为政策的出台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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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衡量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碳绩效的方法和数据进行了完善。


原文摘要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承诺,企业作为温室气体基本排放源有责任进行高水平的碳管理和高质量的碳信息披露。本文选取我国上证社会责任指数成分股企业为样本,构建了碳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从质量和数量两个维度刻画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实证检验了企业碳信息披露与其碳排放的关系,并检验了外部制度压力对上述关系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质量、数量与其碳排放显著正相关,且是出于合法性管理的动机进行碳信息披露;企业碳排放量越多,则更倾向于通过提高碳信息披露数量来提高碳信息披露水平;高碳排放行业企业碳排放显著正向影响碳信息披露水平、质量、数量,显著负向影响碳信息披露的结构,而非高碳行业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质量与其碳排放的相关关系并不显著;来自企业外部的压力显著弱化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数量与其碳排放的正相关关系。本文的研究结论有助于寻求推动企业积极披露碳信息、提高碳管理水平的有效路径,也为企业碳信息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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